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29********0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423民初980号 |
案号 |
(2021)黔0423执3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伍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宁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计至2020年12月7日的利息为12397.90元、复利1019.54 元,2020年12月8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6元,由伍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