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晏华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526********1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 0403 民初 182 号
案号
(2021)黔0403执11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晏华松、管由祥、李小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 239807.18 元。被告晏华松、管由祥、李小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截止2020年12月16日之前的借款利息37469.32 元;2020 年 12 月 17 日后逾期利息,以本金 239807.1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千分之11.565计算,直至所有款项结清之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时间
2021-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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