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齐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3********04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02民初5887号 |
案号 |
(2021)豫1502执13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齐平、张学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贷款本金1259362.5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具体金额以清偿当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二、被告余德胜、王玉芳、许宏毅、周婕、信阳汉艾服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134.27元,减半收取计8067.14元,由被告齐平、张学忠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