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1********4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11刑初221号
案号
(2021)辽0111执2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崔立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康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31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被告人朱明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崔立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马雪锋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元;退赔被害人洪庆博经济损失人民币七百元。三、责令被告人崔立巍、朱明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赵子剑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二百元;退赔被害人黄大全经济损失人民币六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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