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学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24********2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274号 |
案号 |
(2021)辽0102执恢6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刘斌、高学武、经开权、冯丽华、崔殿龙、曲贵清于2012年6月19日签订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周转易协议书; 二、被告刘斌、高学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30万元,利息49,209.73元(以上本金利息截止日为2014年12月21日),并自2014年12月22日起按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贷款周转易协议书约定的计息办法支付上述借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上述款项到期未受清偿时,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经开权、冯丽华、崔殿龙、曲贵清提供的抵押房产(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金山路91-4号3-3-2号、建筑面积160.12平方米,沈阳市于洪区鸭绿江街68-2号(2-3-1)、建筑面积101.62平方米,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92号(7-1-1)、建筑面积51.72平方米,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20号(24)、建筑面积49.87平方米,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94号(2-3-2)、建筑面积51.05平方米自有房产)行使抵押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9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刘斌、高学武、经开权、冯丽华、崔殿龙、曲贵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时间 |
2021-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