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海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224********6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723民初3061号 |
案号 |
(2021)甘0723执4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海明偿还原告倪爱玲借款1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倪爱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元,由原告倪爱玲负担52元,被告王海明负担171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王海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