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海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224********6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甘0723民初3061号
案号
(2021)甘0723执4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海明偿还原告倪爱玲借款1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倪爱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元,由原告倪爱玲负担52元,被告王海明负担171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王海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时间
2021-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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