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庆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922********23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983民初3534号
案号
(2021)鲁0983执2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峰、江秋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7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8月20日为222009.23元,自2020年8月21日以本金197000元,按月息13.06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峰、江秋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4300元;三、被告孔庆国、李同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2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由被告杨峰、江秋英负担,被告孔庆国、李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6-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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