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326********8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326民再10号
案号
(2021)鲁1326执2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本院(2017)鲁1326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吴加福、吴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牛士合借款401900元及利息(以本金4019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6年8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原审被告吴加成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审原告牛士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审被告吴加福、吴鹏、吴加成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6-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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