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6********8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326民再10号 |
案号 |
(2021)鲁1326执2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17)鲁1326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吴加福、吴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牛士合借款401900元及利息(以本金4019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6年8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原审被告吴加成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审原告牛士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审被告吴加福、吴鹏、吴加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