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必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6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924民初751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被告肖庆明、吴必英分期偿还借款本金 50000 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至 2019 年 4月 30 日止结欠利息、 罚息、 复息计 4923.45 元, 此后利息、 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以未偿还借款本金部分为基数从2019年5月 1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被告肖庆明、吴必英3于 2019 年 6 月份开始每月 25 日前偿还借款 1500 元至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还清为止。三、若被告肖庆明、吴必英未按第二项约定期限如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则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肖庆明、吴必英剩余未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有权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被告朱文洲、肖旭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文洲、肖旭明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肖庆明、吴必英行使追偿权。五、案件受理费 1173 元,减半收取 586.50 元,由被告肖庆明、吴必英、朱文洲、肖旭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