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柯燕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25********0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21民初10068号
案号
(2021)闽0521执恢2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颜智龙、柯燕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卡借款202573.6元及截至2016年12月28日的利息11866.8元、滞纳金1210.65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88元,减半收取2944元,由被告颜智龙、柯燕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3-26
发布时间
2021-06-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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