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725********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2725民初2407号 |
案号 |
(2021)黔2725执2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吴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人民币三万八千二百二十三元六角五分(¥38223.65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060元,由被告吴鹏承担;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吴鹏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交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