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耿燕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221********2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6民初6553号
案号
(2021)辽0106执11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耿燕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43756.24元;二、被告耿燕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享有对抵押车辆(发动机号:0500129306dt,车架号:salsn2f40ba274434)的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8元,由被告耿燕文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时间
2021-06-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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