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成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23********1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23民初3404号 |
案号 |
(2021)辽0123执7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强、林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9.57%计算,2018年4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441%计算);二、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沈阳许永强粮贸经销处所有的烘干机一套(型号:yhh300吨),提升机2台,地秤1台(型号:scs-120t),输送机4台(600-26米1台,600-15米2台,600-10米1台)在本判决第一项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林大勇、林宇、王东平、王成林、王凤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大勇、林宇、王东平、王成林、王凤娇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强、林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许强、林丽、林大勇、林宇、王东平、王成林、王凤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