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红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625********0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024民初63号
案号
(2021)桂1024执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黄汉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德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4004.35元及支付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2016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按年利率7.125%计算借款利息;2019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10.6875%计算逾期利息,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被告黄红升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4983元,依法减半收取2492元,由被告黄汉权、黄红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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