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连忠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03********0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925民初323号
案号
(2017)闽0925执5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周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建天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勘察工程款1075709.3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工程款1075709.3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28日起计付至工程款还清之日止)。二、连忠盛应对福建天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1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忠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天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上述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4722元,由福建天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881元,由连忠盛负担1600元,由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负担24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7-12-01
发布时间
2018-04-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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