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阳恒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700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728民初1251号
案号
(2017)豫1728执12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阳恒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遂平县鸿泰塑胶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8214.4元。二、被告南阳恒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遂平县鸿泰塑胶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8694.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73元,减半收取3786.5元,财产保全费2611元,合计6397.5元,由被告南阳恒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7-09-13
发布时间
2017-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周明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28070078671U
登记机关
南阳市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唐河县产业集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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