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1********2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104民初1327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12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作新、于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按年利率10.80%计算利息;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04%计算罚息。);二、被告杨奇峰、李荣、谢应平对上述借款、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李作新、于洋、杨奇峰、李荣、谢应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6-11
发布时间
2021-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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