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苗玉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21********22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102民初2116号 |
案号 |
(2021)辽1102执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与被告顾继明之间签订的编号为2199960q218067033605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被告顾继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借款本金174,063.35元及利息(2020年8月18日前的利息、罚息共计11,023.53元,此后的利息以174,063.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40%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顾继明、苗玉芬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在被告顾继明、苗玉芬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就抵押物(登记在顾继明、苗玉芬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坐落在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北晟华苑小区、丘地号2-17-1762,面积106.12平方米的住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1.00元,减半收取2,000.50元,由被告顾继明、苗玉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06 |
发布时间 |
2021-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