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03********6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25781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103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海珠区开睿饮品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春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257元和欠款利息(从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以本金2838元,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同年1月10日止以本金11508元,从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2257元,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二、被告广州海珠区开睿饮品店清偿上述债务不足的,由被告朱明负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徐士杰、刘启宗对被告广州海珠区开睿饮品店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徐士杰、刘启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海珠区开睿饮品店追偿;四、驳回原告广州市春汇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元、诉讼保全费342.36元均由被告广州海珠区开睿饮品店负担,被告朱明、徐士杰、刘启宗负补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时间
2021-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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