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5********12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琼72民初132号 |
案号 |
(2021)琼72执恢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口海事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6一、被告陆建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兴娟偿还借款 26万元及利息 5936.67元(暂计至 2016年 6月 5日,此后按照年利率为 6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娄芬红对被告陆建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兴娟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陆建平和娄芬红如未能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2707元,由原告吴兴娟承担 72元,被告陆建平、娄芬红承担 26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口海事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时间 |
2021-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