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6********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926民初1426号 |
案号 |
(2021)豫0926执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范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元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为借款期间内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喜梅、张海波、朱来彪、崔利广、史大行、朱常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元英追偿;三、驳回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0元,由被告崔元英、张喜梅、张海波、朱来彪、崔利广、史大行、朱常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范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