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02********12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91民初4610号
案号
(2021)辽0191执14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贾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截至2019年4月22日的信用卡透支款项本金74,466.86元、利息31,243.2元、违约金(包括2017年1月1日前的滞纳金)3000元及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三条第3款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贾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25
发布时间
2021-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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