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02********4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4民初10273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9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袁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鹤返还借款本金35000元;二、被告袁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鹤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35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2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袁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时间
2021-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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