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申永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5********22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5民初10314号
案号
(2021)辽0105执8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申永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偿还原告申永芝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二、若被告申永芝未履行上述偿还义务,则由被告申永芝、迟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继承被继承人迟凤南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张喜敏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65元、保全费4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申永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时间
2021-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