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军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402********7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481民初4115号
案号
(2021)鲁1481执5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陵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盖如芳、张梅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9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到2018年12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49534.49元;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159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算)。二、被告王子辉、史军辉、刘兴峰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王子辉、史军辉、刘兴峰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盖如芳、张梅荣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28元,减半收取2214元,保全费1563元,由被告盖如芳、张梅荣负担,被告王子辉、史军辉、刘兴峰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时间
2021-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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