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阴娜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983********32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983民初2361号
案号
(2021)鲁0983执8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宗军、孔秀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1205.05元;二、被告刘宗军、孔秀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020年7月9日之前的利息13681.01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61205.0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刘宗军、孔秀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600元;四、被告刘宗兵、阴娜娜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驳回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2-26
发布时间
2021-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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