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海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922********32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983民初2527号
案号
(2021)鲁0983执恢4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庆坤、项桂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713.57元及期内利息14367.79元;二、被告郭庆坤、项桂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的罚息和期内利息的复利(以113081.36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8.14115‰计算);三、被告郭庆坤、项桂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四、被告阴大伟、郭海英、刘伟对本判决第一、二、三确定的债务,在1485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庆坤、项桂臣追偿。五、驳回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7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由被告郭庆坤、项桂臣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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