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梦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11********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22民初1143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28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梦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福龙货款63 500元并偿还原告王福龙借款10万元(被告李梦龙可将应履行款项直接转入原告王福龙指定的收款账户:户名王福龙,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中牟万邦分理处,账号6228 4807 1953 8433 975)。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5元,由被告李梦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时间
2021-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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