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宁卫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322********5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322民初1277号
案号
(2021)豫0322执7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孟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卫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截止2020年4月29日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49758.07元、利息21129.15元、违约金13891.66元、取现手续费5066.55元共计289845.43元;二、被告宁卫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49758.07元的利息(以年利率18.25%的标准从2020年4月30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20元,由被告宁卫峰承担。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向法院缴纳,逾期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时间
2021-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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