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向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2********64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122民初1499号 |
案号 |
(2021)豫1122执1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平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利息为15万元;自2019年5月20日起按照本金25万元、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薛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韩向辉负担;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韩向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