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云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4********6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324民初5227号 |
案号 |
(2021)鲁1324执10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刘云飞、刘云鹏、王玉国偿还申请人临沂市弘捷运输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22950元(月息1.5%,按双方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利随本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申请人张俊鹏、张津津对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9元,减半收取计2080元,由被申请人刘云飞、刘云鹏、王玉国、张俊鹏、张津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