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天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77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781民初313号 |
案号 |
(2017)鲁0781执7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天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87548.75元及利息63294.77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月4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二、原告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赵文美、王军名下位于青州市东方商贸城15号楼27号房【房产证号:青房权证云门山字第201307763号、土地证:青国用(2013)第011475号】、青州市东方商贸城15号楼28号房【房产证号:青房权证云门山字第201307765号、土地证:青国用(2013)第011476号】的房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最高抵押限额1111076元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顾秀梅、赵益亭、赵文美、王军、司兴启、国耐花、马永军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扣除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优先受偿价款后的剩余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顾秀梅、赵益亭、赵文美、王军、司兴启、国耐花、马永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山东天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58元,减半收取892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天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顾秀梅、赵益亭、赵文美、王军、司兴启、国耐花、马永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3-10 |
发布时间 |
2017-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顾秀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156772128XR |
登记机关 |
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中心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