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25********4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樟民初字第1871号
案号
(2015)樟执字第006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方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返还代垫款人民币81767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9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州市永泰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5-12-08
发布时间
2016-06-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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