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宗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21********74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1702民初4343号
案号
(2021)川1702执3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宗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70881.55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12月12日的利息、罚息为722112.93元;2019年12月13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原告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原告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唐书建名下位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达县)南外镇三里坪二组1-4号营业用房(房产证号:达房权证南外字第a037471号,国土证:达国用(2010)第0244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原告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尊勇名下位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达县)南外镇三里坪仙鹤路35号(县职中集资综合楼)1-2号营业用房(房产证:达房权证南外字第a035214号,国土证:达国用(2008)字第0259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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