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燕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1********56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302民初598号
案号
(2021)闽0302执15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被告林燕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1982.11元及该款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二、 被告林燕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500元。三、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对被告林燕芳为本案提供的坐落于镇海办阔口居委会丰中街392号阳光小区2#215、207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l201003032)的拍卖、变卖、折价价款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17.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林燕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1-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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