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建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01********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闽0302民初249号
案号
(2021)闽0302执10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潘建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700元及该款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1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369.95元,及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3元,减半收取计430.15元,由潘建明负担。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时间
2021-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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