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翁一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202********0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302民初5179号 |
案号 |
(2021)闽0302执1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翁一梅、林琼鹏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苏国兴借款本息614.4万元,并支付以本金3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已偿还的利息15万元予以抵扣),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以128.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苏国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16元,由苏国兴负担3621元,翁一梅、林琼鹏负担67395元。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