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席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102********24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103民初7723号
案号
(2021)黔0103执8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岩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席娟、张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透支资金44554.15元,利息606.3元,违约金1704.04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之后继续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标准计算,利随本清);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对被告席娟名下车牌号为贵j2v886车辆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该车辆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508元由被告席娟、张令负担50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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