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迎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23********4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323民初1742号 |
案号 |
(2021)黔0323执4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唐迎春、彭朝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周勇借款本金162000元,并从2011年9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支付资金占用费,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周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被告唐迎春、彭朝敏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绥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