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2********0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521民初6429号
案号
(2021)黔0521执14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彭波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原告程小琼2017年9月至2020年6月的抚养费68,000.00元,2020年6月之后的抚养费在每月30日前支付,每月支付2,000.00元;二、由被告彭波在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给付原告程小琼补偿费15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85.00元,由被告彭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3-25
发布时间
2021-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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