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沈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23********09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寿商初字第2854号
案号
(2019)鲁0783执恢7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沈英、王芝文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借款本金55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2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扣除已付利息517372.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被告寿光市龙泰包装有限公司、刘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沈英、王芝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10元,由四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11-07
发布时间
2019-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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