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03********05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15672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莫海亮、崔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燕兴达物资有限公司货款552000元,并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宁夏燕兴达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20元,由被告莫海亮、崔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