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耀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1********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1民初14337号 |
案号 |
(2021)粤0111执5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告林耀杰、朱志超2018年10月30日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编号:2018年jbyxj字068号)于2020年7月14日予以解除;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林耀杰、朱志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支付借款本金383318元、手续费57346.92元、利息、还款违约金[截至2020年7月14日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约定计算;自2020年7月15日起,利息以383318元为本金按《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及其附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2017年版)》约定的透支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该部分不计算复利),还款违约金以383318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2元,由被告林耀杰、朱志超负担受理费3909.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负担受理费390.6元。上述费用已经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预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同意由被告林耀杰、朱志超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