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建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882********1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23544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71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范建伟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编号:htjk2018100006814574)予以解除;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范建伟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4970元、手续费13800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6日的利息为876.86元、违约金为2301.64元;自2020年9月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徐美静对被告范建伟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15元、财产保全费1000.63元,由被告范建伟、徐美静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时间
2021-06-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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