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娄常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01********11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923民初3781号 |
案号 |
(2021)豫0923执恢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濮阳市天然林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乐县支行借款本金9997835.14元及利息(利息以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准,本金10000000元自2019年7月20日计算至2019年9月29日,本金9997835.14元自2019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债务人履行债务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乐县支行对被告濮阳市天然林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动产奶牛(1500头)、实用新型专利(质押专利号:zl201721580290.7、zl201721580646.7、zl201721580342.0、zl201721580630.6、zl201721580792.x、zl201721580326.1)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张爱凤、娄亚萍、娄常磊、师晓晨对上述抵押质押物不足以偿还范围内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濮阳市天然林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乐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濮阳市天然林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爱凤、娄亚萍、娄常磊、师晓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