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海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221********30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281民初734号
案号
(2021)豫1281执1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义马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郭海伟、董润霞尚欠原告赵国武借款本金100万元整;二、被告郭海伟、董润霞于2019年6月21日前向原告赵国武还款6万元。于2020年6月21日前向原告赵国武还款6万元,于2021年6月21日前向原告还款18万元,于2022年6月21日前向原告赵国武还款14万元,于2023年6月21日前向原告赵国武还款14万元,于2024年6月21日前向原告赵国武还款14万元,于2025年6月21日前向原告赵国武还款14万元,于2026年6月21日前向原告赵国武还款14万元。三、若被告郭海伟、董润霞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项还款义务,则视为借款全部到期,原告赵国武可就未履行的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6-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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