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梅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01********1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502民初3892号
案号
(2021)豫1502执7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梅峰共计欠原告王军款项100000元,愿意分批给付:第一笔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000元,2021年2月1日前给付原告20000元,下余款项70000元于2022年9月1日前付清。二、被告梅峰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偿还,原告即以100000元为基数并计算利息(按月息1.2分、从2020年8月1日起开始计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给付的,按先息后本,从中扣除。三、原告王军与被告梅峰就此案再无任何纠纷。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梅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时间
2021-06-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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