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21********40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621民初3669号 |
案号 |
(2021)鲁1621执3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光亮、李方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1515.0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按合同期内约定利率9.35‰收取。逾期后利息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约定利率9.35‰+50%收取);二、被告李红梅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红梅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光亮、李方燕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15元,减半收取5858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