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洪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8********2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民初字第2472、(2017)鲁08民终1833号 |
案号 |
(2021)鲁0828执3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5)金民初字第2472号: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恩海、王凤兰、杨娜、赵紫涵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8976.22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恩海、王凤兰、杨娜、赵紫涵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7674.22元;以上共计326650.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洪涛赔偿原告赵恩海、王凤兰、杨娜、赵紫涵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4271.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被告梁山县瑞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赵恩海、王凤兰、杨娜、赵紫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09元,由被告张洪涛、梁山县瑞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17)鲁08民终1833号:一、维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247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变更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2472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为:被上诉人王贝与上诉人梁山县瑞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对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2472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维持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承担5315元,上诉人梁山县瑞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贝共同承担984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