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帅卫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331********02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3民初214号
案号
(2021)鲁03执2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谦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贷款本金49920000元及截止到2019年10月12日的利息522098.86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淄博和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帅雪忠、侯岁、赵忠华、帅卫娟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淄博和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帅雪忠、侯岁、赵忠华、帅卫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谦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0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9010元,由被告山东谦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和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帅雪忠、侯岁、赵忠华、帅卫娟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6-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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